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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8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2012-05-20 05:27   浏览次数:1 【字号: 【收藏】 【打印】 【关闭】

 

陕西省2008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一线锻炼成长,着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的要求,陕西省结合实际,决定2008年选聘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党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也可选聘。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我省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条件的,经服务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各地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转为选聘对泉。

    二、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取得国家金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在校期间曾受纪律处分或有各类考试作弊行为者,不得报名。

    三、任职和待遇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领取工作、生活补贴2.1万元,其中到48个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津贴。每名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并根据本地实际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

    5、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考省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并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7分,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取。

    6、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四、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络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考生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10日。详情请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查询。

 

陕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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